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03-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2017〕8号
【首选类别】 会计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财会〔20178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1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1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1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2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政部

2017331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