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6-07-0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2016﹞12号 |
【首选类别】 | 会计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 |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