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5-05-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5-05-10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 ﹝2015﹞ 6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 [2015] 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5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57

附件: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0.003/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0.003/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0.005/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