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5-04-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日期】 2015-05-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5﹞5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的要求,决定清理规范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5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清理规范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项目,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三、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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