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12-2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4﹞11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关于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4]111

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2014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146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29

附件

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厂家及  车型

                                 

 

四川一汽丰田     汽车有限公司

广汽丰田        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        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汽车有限公司

广汽三菱        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集团     乘用车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丰田牌

大众汽车牌

北京现代牌

三菱牌

猎豹牌

荣威牌

单位

申请   数量

SCT6482E5 CA64604TME5

GTM6480GDLS

SVW6451KFD

BH6470MBY

GMC6471C

CFA6486B

CSA6472AC

合计

146

40

10

14

25

11

26

20

内蒙古     

5

 

1

 

 

2

 

2

黑龙江

6

 

 

 

3

 

2

1

福建

6

5

 

 

 

 

 

1

江苏

12

1

1

2

2

 

1

5

安徽

17

9

1

4

2

 

 

1

江西

9

3

 

2

2

1

1

 

山东

18

7

1

2

5

 

3

 

湖北

3

 

1

1

 

1

 

 

广西

32

2

 

 

8

 

19

3

四川

9

4

3

 

1

1

 

 

贵州

11

 

1

3

 

 

 

7

西藏

7

4

1

 

 

2

 

 

陕西

3

2

 

 

1

 

 

 

甘肃

8

3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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