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12-1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4-12-13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4﹞10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升提高到1.4/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升提高到1.1/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12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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