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4-11-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4〕84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