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11-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14-12-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4﹞9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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