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11-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4-12-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4﹞9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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