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3-12-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3〕121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四、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
六、本通知第一、二、四、五条规定自2014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