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1-01-2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 【实施日期】 | 2011-01-26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2011〕3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省级管理工作和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两类。
第五条 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绩效、信息宣传五个方面的10项指标。
(一)组织管理。
1.
2.
3.
(二)资金管理。
4.
5.
6.
(三)监督管理。
7.
(四)项目绩效。
8.
9.
(五)信息宣传。
10.
第六条 项目绩效
(一)项目组织。
1.
2
(二)项目实施。
3
4
5.
(三)资金使用。
6.
7.
(四)档案管理。
8.
9.
(五)实施效果。
10. 经济效益。示范林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林农增收等作用。
11.生态效益。对植被覆盖度、水土流失及环境改善等影响。
12.社会效益。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业等作用。
13.
14.
15.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立项批复后,制定的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资金拨付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八条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参考本办法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2)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对本省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第九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通过审核省级自评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项目绩效评价、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根据工作进度原则上应于9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抽查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管理工作和项目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为
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将以适当方式对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本省制定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抄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参考计分标准
分类 | 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总分 | 100 | |
项目组织(10分) | ||
项目实施(25分) | ||
资金使用(20分) | ||
档案管理(5分) | ||
实施效果(40分) |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