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12-3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10〕116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为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在农村注册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附件:
35.农户其他消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