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07-3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2009〕50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2009年
确认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征新增费适用的征收等别,应当以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适用的新增费征收等别为准。其中,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时间为准;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均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即: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