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7-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2009〕64 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的通知

财金〔2009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乳制品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乳制品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护奶农利益,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现就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延长至200912月底。自2008101200912月31,借款人新增的用于原料奶收购的贷款,按贴息期内实际贷款期限据实贴息。借款人贷款期限超过20091231的,贴息至200912月31

二、延长期贴息率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号)规定的3.105%执行。

三、20103月31日前,符合贴息条件的乳制品企业凭经办银行确认的结息凭证、借款合同等材料,将属于20094120091231日期间的贴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此之前的贴息按《财政部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09]22号)规定期限办理。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企业贴息申请后,应按财金[2008]107号文件规定程序,对贴息申请进行汇总,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于20104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申请贴息。贴息资金拨付程序按财金[2008]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根据此前已审批情况总结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工作经验,包括地方财政出台的配套贴息政策、贴息政策实施效果与建议等,于2009930日前上报财政部(金融司)。

财政部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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