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柴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8-02-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关于柴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8〕1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柴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815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11日起20083月31,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分别进口的80万吨和100万吨柴油(不含已享受财关税【200790号规定政策进口的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200811日后在上述额度内进口柴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00八年二月五日

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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