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12-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7-12-28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7〕17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2008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7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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