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12-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7-12-28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法〔2007〕15号
【首选类别】 财政法制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关于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法[2007]15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准确地掌握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研究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7]77号)的规定,我部决定修改、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财政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每年统计一次,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31日。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市(地)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财政部条法司。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并于翌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三、省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报送每年度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财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财政立法、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也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负责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统计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我部考核地方财政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1030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财法[2000]3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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