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2007-12-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日期】 2007-12-05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库〔2007〕98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7]9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并确定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现将调整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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