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远洋渔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7-08-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7-08-14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7〕6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十一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远洋渔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7]60

农业部、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11号)的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审定,现将2006、2007年度农业部批准进口的远洋渔船进口税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度,中国水产总公司经农业部批准从日本进口的1艘带入渔配额的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经农业部批准进口的16艘带入渔配额的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5艘带入渔配额的二手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进口关税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请农业部抓紧入渔谈判,及时提供有关进口合同。

财政部

200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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