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6-2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教育部 | 【实施日期】 | 2007-06-26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教〔2007〕90号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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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