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6-2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 【实施日期】 | 2007-07-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社〔2007〕70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项目单位的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即项目名称、项目背景情况、项目达到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执行时限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数额、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等内容。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确定本地区本年度申报项目,并于4月底前分别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报送《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第五条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按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从中择优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将不考虑安排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1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用于行政管理等经常性支出的项目;2没有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各地越级申报的项目;
第七条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拨款后,应按规定的专项资金用途、对象,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下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八条拨付各地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确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当年完成不了预算的,应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报告说明。
第九条如遇有特殊情况,项目执行中确需调整项目具体内容的,应由项目单位的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并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调整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向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说明原因,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用于该项目后续的设备更新升级,同时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执行和管理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和绩效考评意见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择机安排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劳动保障部。
第十三条对于擅自变更项目、违规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地区,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将责令其纠正。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货物、服务,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流失。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附件2:
二○○七年七月
填写说明
1本申报书一式三份,由市(地)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填写申报,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上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和劳动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培训就业司),并附电子版。
2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语言精炼,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
3申报书应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填报(
4如申报书有关栏目空间不够时,可另附页。
5申报书中有关信息项的含义:
(1)项目名称——指本项目的全称。名称中应明确项目的主要内容。
(2)申报地区——指本项目实施的地区,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等。
(3)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组织管理本项目实施的本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4)项目单位——即项目承担单位,指项目实施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中具体承担本项目执行工作的单位,可与“项目组织单位”中的劳动保障部门相同。
(5)就业服务与培训机构情况——指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情况。其中的“市(地)”和“区(县)”指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般为综合性服务场所)的数目;“街道(乡镇)”和“聘用人员的社区”分别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数目;“培训机构”指本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机构数目。
(6)申请项目类型——指所申请的项目所属的具体领域,包括市(地)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信息系统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管理监测网络建设等。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领域的项目。
(7)项目背景——当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与面临的工作任务目标、现存的主要问题和急需改进的方面、与本项目相关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建设规划与具体建设情况等。
(8)项目目标——本项目准备实现的具体目标,包括建成的系统、网络等具体成果,以及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应发挥的作用。如有具体技术方案的应作为申报书的附件。
(9)项目阶段——本项目实施的主要阶段及各阶段的具体目标与任务内容。一般由规划设计阶段、开发试验阶段、安装调试阶段、正式实施阶段和应用推广阶段组成。
(10)保障措施——本项目能够实现基本建设目标的主要政策、制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11)技术改进费——项目中技术改进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试验外协费、加工费、制造费、鉴定费等。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 ||||||||||||||
□机关法人 | ||||||||||||||
□全额拨款 | ||||||||||||||
姓 名 | ||||||||||||||
2004年 | ||||||||||||||
2005年 | ||||||||||||||
2006年 | ||||||||||||||
本级综合性服务场所前台服务 | □全程网络化 | |||||||||||||
本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 □覆盖全辖区 | |||||||||||||
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监测网络 | □按月统计分析 | |||||||||||||
劳动力市场网站建设 | □已经建立 | |||||||||||||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
项目背景 | (可另附页) |
二、项目基本情况(续)
项目目标 | |
项目阶段 | |
保障措施 | |
备 注 |
三、申请专项资金情况
项目预算总金额 | (万元) | |
申请专项资金金额 | (万元) | |
中 央 补 助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预 算 | 支出明细 | 金额(万元) |
(1)技术设计费 | ||
(2)技术开发费 | ||
其中:软件开发费 | ||
专用设备开发费 | ||
专用设施开发费 | ||
(3)技术改进费 | ||
(4)设备购置费 | ||
其中:小型计算机和服务器 | ||
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 ||
网络及相关设备 | ||
信息发布设备 | ||
信息采集设备 | ||
其他专用设备 | ||
(5)服务购置费 | ||
(6)专用软件购置费 | ||
(7)专用设施购置与改造费 | ||
(8)相关业务费 | ||
(9)其他费用 |
四、项目申请初审情况
项 目 组 织 单 位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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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 |
四、项目申请初审情况(续)
省 级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