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7-06-1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办〔2007〕30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
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
1单项资产损失、资产盘盈超过800
2单项资产损失、资产盘盈低于800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挂账、行政单位资产损失和资产盘盈的审批权限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各部门要在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结果上报的基础上,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权限内对清理出的资产损益事项进行处理,有关工作应于
2007年12月1日前,中央各部门将本部门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及相关附表,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批、备案(含电子数据)。有关工作软件,财政部将另行组织下发。
中央各部门报送的资产核实工作报告主要应包括: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资产核实的总体情况及损益原因分析,需向财政部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事项及有关损益证据等。其中:对需报财政部审批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对由财政部审批的资金挂账,应分别按照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并逐项附注说明。
中央各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损益证据进行整理归档。需要由中央各部门或财政部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分别报送所需损益证据,并按照索引号编码规则(附件
附件:1行政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
2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
3行政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
4事业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
5损益证据索引号编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