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5-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 【实施日期】 | 2007-05-14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社〔2007〕52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社会监督。凡项目资金资助的实物和设施设备,应在显著地方标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项目资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应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或者宣传材料中注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
(四)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资金使用由总会按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地方红十字会
(二)总会负责制定项目资金规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制定项目资金相关的规章制度。
总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调整、监督、决算及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组织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论证。
总会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及追踪问效;负责提出项目预算调整申请,配合总会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及项目绩效考评。
(三)地方红十字会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参照总会的职责分工进行。
第五条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申请仅限于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
(二)申报项目必须提供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期目标、承担项目部门和单位的技术条件等。
(三)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的项目资金由总会统一向财政部申报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项目资金预算编制
(一)项目资金按年度编制预算。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和单位组织的各种收入,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资金应分为中央本级和补助地方两部分,中央本级部分,由总会编制支出预算,并纳入总会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部分,由相应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编制预算后,由总会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核后拨付地方使用。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计划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总会财务部门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及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草案,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经总会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地方红十字会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总会要求报送。
第七条项目资金执行管理
(一)项目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一经财政部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财政性资金混合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单独立卷,按照项目业务活动的发生地分级归档管理。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当年确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完成项目计划,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如当年项目无法完成,使用部门和单位需将项目资金出现结余的原因、结余金额等有关情况报总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使用原则组织实施。属于总会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属于地方分会或单位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
(五)使用项目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由总会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集中办理。项目购置的设施、设备、器材等,由使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库存物资必须建立项目物资库存台账,项目物资的调拨和领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核销和出库。
(六)总会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按年度向财政部书面报告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决算报表。财政部将会同总会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核拨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未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未及时编制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将扣除或停拨下阶段项目资金。
(七)项目工作完成后,总会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编制和报送项目资金决算报表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总会在项目资金结束时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项目方案的确定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监督和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对虚假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红十字会,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时将项目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到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地)或县(市)财政部门。并参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彩票公益金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总会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