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2007-05-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7-05-14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07〕59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
2006年,我部制定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
附件: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社区)公益事业和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支持边境一类口岸运转。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资金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边境事务
1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
2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
3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
4一类口岸维护运转事务。
(二)公益事业
1环境整治;
2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设备更新;
3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设备更新;
4文化站所建设及设备更新;
5敬老院建设及设备更新。
(三)基础设施建设
1人畜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及维护;
2群众安居工程;
3乡村道路建设及维护。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