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2010年三峡重庆库区进口沥青税收优惠政策及2007年安排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4-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7〕3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关于2007年—2010年三峡重庆库区进口沥青税收优惠政策及2007安排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2010年期间,对于三峡重庆库区交通设施建设所需进口沥青,在一定额度内,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每年分12批核定享受政策的具体进口数量。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核定,2007年享受上述政策进口沥青的总量为1125万吨,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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