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进口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卫生部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额度总共为132亿美元,各年度额度见附件。
享受免税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由卫生部确定,并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2007—2010年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额度
附件:
2007—2010年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额度
年度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额度(万美元)
2400
3000
3600
4200
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