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1-25 |
【颁布单位】 | 卫生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卫农卫发〔2006〕40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总的看,试点进展顺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2005年,审计署组织对15个省份的2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结果显示,有些地区还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不到位,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等问题。如一些地区在试点初期违反规定下任务、定指标,垫付参合资金,虚报参合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一些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资料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参合农民基本信息不完整;一些地区补偿方案不尽合理,医药费用出现不合理增长,影响农民受益程度;个别地区财政补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