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2-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9-02-14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债字〔1999〕34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公司: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三)有多次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经验,近
(一)中央公司或地方公司的申请报告,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地方公司申请报告的初审意见;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资产状况、财务经营状况、引进或招标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业绩,以及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联系人;
(四)公司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或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的批复(影印)件。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财政部按照大中型项目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项目单位的推荐意见,以及公司的业务特长、业绩、贷款项目的行业特点和贷款国的有关要求确定;
(二)限额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在有采购资格的公司中择优委托一家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三)实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日本、科威特等国贷款项目,根据中外双方约定的“集中管理,集中采购,集中对外窗口”的原则,由财政部在有采购资格的公司中确定;
(二)依据规范的、有可比性的供货范围与合同条款进行商务谈判;
(三)在供货范围和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确定后,参与竞争的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各自的最终报价;
(四)采购公司会同项目单位、设计部门进行综合比较后择优选定供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