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9-02-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11日至200012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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