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1-29 |
【颁布单位】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1999-01-29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农办字〔1999〕8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第十条 各级项目办财务会计组人员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确因某种原因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移交手续前,不得调动或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