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8-17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 【实施日期】 | 1995-01-01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94〕113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根据中办发
一、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并套印“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票据监制章”。
二、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地质矿产部统一组织发放,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工作,并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
| 费 | 金 | ||||||||||||
| 项目 | 销售量 | 单价 | 销售额 | ||||||||||
| 率 | 拾 | 万 | 仟 | 佰 | 十 | 元 | 角 | 分 | |||||
| 小写金额合计 | |||||||||||||
| 大写金额合计 拾 万 仟 百 拾 元 角 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