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08-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章 【文  号】 财政部令第96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管理条例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101日起施行。

民 政    黄树贤

201881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加强彩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经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审议决定,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四、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五)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拟开设彩票品种或者拟变更彩票品种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一)申请书;

(三)对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 彩票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二)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彩票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销毁彩票应当采用粉碎、打浆等方式。

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彩票销售截止时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第三十七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彩票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第三十八条 未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第三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四)奖池资金余额;

第四十条 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十四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彩票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六条 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第四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

第五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八条 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违反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或者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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