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9-12-27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19-12-30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规〔2019〕17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为帮助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现就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属于享受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和期限
参保人员缴费期内,财政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补助,市、区两级财政按参保属地原则各承担50%。
三、补助办法
申请补助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缴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享受全年补助,不足6个月的不享受当年补助。享受补助人员按应缴费金额扣除财政补助后的差额缴纳参保费用。选择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应缴费总额扣除以当年补助标准和缴费年数计算的补助总额后的差额缴纳费用。
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医疗保障部门确认的当年实际享受补助人数,按照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对一次性趸缴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将剩余年限财政应补助金额一次性划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
四、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人员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积极落实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