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19〕12号 2019年10...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9-10-31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19-10-31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财规〔2019〕12号 2019年10月31日)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客观真实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91031


附件

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客观真实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是指购买主体(或财政部门)按程序引进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项目的立项、管理、产出、效果及满意度等开展的绩效评价。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群团组织,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业主方。

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是指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机构,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方。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三条  第三方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实施、统筹协调。结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调整<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渝财综〔2017113号),进一步细化项目分类,探索创新评价路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有序推进、注重实效。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和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情况,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财政资金绩效目标为重要衡量指标,促进服务承接单位不断提高质量与效果。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开、公平、公正,鼓励竞争择优,注重规范操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可信。

第二章评价主体责任和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购买主体作为委托方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受托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承接主体应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如实提供与绩效评价相关的资料等。

第五条 属于市级和各区县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等开展评价:

1.社会关注度高民生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一次性服务项目(服务年限在1及以内预算金额市级在500万元及以上区县在200万元以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连续性项目(服务年限在1以上)单次服务项目预算金额或在一个年度内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市级在500万元以上的、区县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认为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作为委托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应探索通过加强培训、考核等方式积极培育第三方机构。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除满足委托方的具体工作要求以外,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专家队伍或专业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拥有相关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相关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5人及以上;

2.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执业时间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第八条  委托方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应与其签订合同,明确评价范围、工作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结算验收、合同兑现、保密要求、廉洁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评价过程的跟踪监管和评价成果的检查验收。

第九条 购买主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时应同步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依据。具体按照《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进行设定。

第十条  按照“谁组织,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向提供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评价费用,第三方机构不得向承接主体收取任何费用。评价费用可结合评价工作量和提供评价服务的劳动力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方要做好评价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评价费用,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预算安排方式。原则上,评价费用在购买主体的购买服务预算中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以及财政部门直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评价费用较高的,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单独安排预算。评价费用的使用应高效规范,实行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原则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

委托方应组成三人及以上的工作组,待评价事项完成后,根据委托评价合同,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可用于建立对第三方机构的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 委托方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充分将评价机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等内容在部门门户网站、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和管理,对于失信的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承接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要加强过程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严禁第三方机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将评价结果与支付承接主体的购买费用挂钩,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预留部分项目资金待绩效评价完成后根据评价结果支付。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应及时向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同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应及时向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按百分制测算,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不足80为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七  评价结果作为购买主体支付购买服务项目费用和以后年度优先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也作为财政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2019-2020年,市财政在市本级选择2-3个项目实施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选择部分项目实施,逐步完善评价的形式、方法和路径。从2021年起逐步扩大范围,主管部门根据年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按相关规定确定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的机构和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取部分重点项目,直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

第十九条 各区县、各市级部门每年3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县、本单位上一年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第二十条 各区县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2011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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