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8-12-04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18-12-06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规〔2018〕15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8〕15号
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职责,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4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渝财规〔2017〕8号)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部门和市属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申报、审核、上交、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属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管理工作。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其监管(所属)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上交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市属企业负责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六条 为有利于预算执行,市财政局可以预收部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二章 收益收缴规定
第七条 应交利润根据国有独资企业净利润和上交比例收缴。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其应交利润以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
第八条 应交利润上交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部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缴。
第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收缴。
第十一条 清算收入根据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缴。
第十二条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事项或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有关上交金额的确认文件收缴。
第十三条 国家和市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收益收缴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部门组织本部门市属企业申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填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申报表(一式三份,详见附表)。具体如下:
(一)应交利润收缴申报表。市属企业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上一年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填写报送市级部门,并附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利股息收入收缴申报表。市属企业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送市级部门,并附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产权转让收入收缴申报表。市属企业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送市级部门,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收缴申报表。被清算企业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填写报送市级部门,并附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由市级部门依具体情况组织申报。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申报时相应计算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申报前应向市级部门报送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等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由于国家和地方政策重大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减免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前通过市级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收益收缴审核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收到市属企业填报的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收到市级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将复核意见通知市级部门。
第二十条 市级部门收到市财政局复核意见后,组织市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章 收益解缴入库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使用缴款书直接缴入市级金库。
第二十二条 市级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申领缴款书,并安排本部门市属企业缴库。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按第二十条收到财政复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收缴通知。市属企业收到收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缴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部门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申报、审核、解缴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和缴纳的责任人。如实申报和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完整提供所需资料等相关工作情况,要作为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解缴、管理等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
2.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股利股息收入)申报表
3.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清算收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