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13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08-31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18-08-31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财规〔2018〕13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护好城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护好城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化赔偿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因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后,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的修复或补偿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赔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化赔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绿化赔偿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绿化赔偿费具体收取标准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减、免或缓征绿化赔偿费,应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收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绿化赔偿费时,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后,其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所涉及修复或补偿工作相应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单位和公民方便阅览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求、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后的赔偿责任等,增强民众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或缓收绿化赔偿费,或者改变绿化赔偿费收取范围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绿化赔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绿化赔偿费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绿化赔偿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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