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7-12-18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17-12-19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规〔2017〕7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非独立核算企业及纳入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不参加评级”,现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修订如下:
将适用条件中“(七)总分机构纳税信用等级均应当为A级或者B级”修订为“(七)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级”。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