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12-15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17-12-15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财综〔2017〕109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精神,健全我市引导社会节约集约利用林地资源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土生态安全,推进美丽重庆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二)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三、此前有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涉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其他管理事项,仍按渝财综〔2016〕24号文件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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