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规〔2016〕2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6-08-25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16-08-25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财规〔2016〕2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坚决杜绝违规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情况发生。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的要求,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市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区县(自治县)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坚决杜绝违规越权取消、停征、减免和缓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情况发生。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取消或停征必须按照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取消、停征、减免和缓征。

三、各区县(自治县)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措施,将已公布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基金逐项落实到位,特别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四、各区县(自治县)要杜绝非税收入列报不真实、解缴不及时、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行为,加快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推进实施,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

五、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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