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6-07-26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16-08-02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综〔2016〕67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教委(教育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园林局、市民防办、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42号)精神,现就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减免收费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减免收费的政策适用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及公办、民办学校,下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
二、减免收费的具体内容
中小学校舍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城市建设配套费外)全部予以免收(详见附件),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3号)的规定予以减免;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于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各区县(自治县)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相应的收费减免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项目推进、严格项目建设程序和要求、加强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工作。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要本着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全面梳理中小学校舍建设中涉及的收费基金项目,认真落实本通知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确保我市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6日
附件
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减免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收费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减免 方式 |
国土房管局 | 1 | 土地复垦费 | 全免 |
2 | 耕地开垦费 | 全免 | |
3 | 土地登记费 | 全免 | |
4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全免 |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5 | 城市建设配套费 | 减免 |
园林 | 6 |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费 | 全免 |
7 | 绿化赔偿费 | 全免 | |
人防办 | 8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全免 |
环保 | 9 | 排污费 | 全免 |
10 | 环境监测服务费(空气质量检测费) | 全免 | |
林业 | 1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全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