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6-03-31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16-03-31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综〔2016〕24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从2016年4月1日起,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暂按照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以后如有调整,将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实施。
二、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应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市级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40%集中用于全市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60%通过市财政下达专项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附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