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榨菜商标使用费的通知(渝财综〔2016〕19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6-03-03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16-03-03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财综〔2016〕19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涪陵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的规定,决定取消你区审批设立的榨菜商标使用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3月1日起,取消榨菜商标使用费。

二、该项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你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榨菜商标使用费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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