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文化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5〕181...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5-12-15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15-12-17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财综〔2015〕181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文化委:

为了规范我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重庆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市级国库,纳入中央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我市设立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重庆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管委会”),并下设办公室。

重庆市管委会由市文化委和市财政局组成。负责全市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我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我市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市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重庆市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委,具体负责我市电影专项资金征收、预决算编制、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七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重庆市管委会办公室(市文化委)负责按月征收。具体征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重庆市管委会办公室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时,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

第十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六)资助和奖励本土电影创作、发行、放映。

(七)经市财政局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重庆市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重庆市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市文化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同时,应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文化委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庆市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连续3个月以上不缴、不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对偷漏、瞒报、抗缴、挪用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电影管理条例》、《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和《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41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对放映企业不予年检,追究企业法人及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文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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