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5-11-16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15-11-16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法〔2015〕45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文件目录见附件2),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标题冠以“暂行”或者“试行”的除外),自2015年12月1日重新起算有效期。
附件:1.废止的第八批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