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5-10-30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15-11-05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综〔2015〕149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重庆海关、市质监局、成都铁路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全面清理,决定对其中我市涉及项目予以取消和暂停征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其中一级项目5项,二级项目11项。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三、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