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5-09-07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15-09-09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综〔2015〕103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市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