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5〕103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5-09-07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15-09-09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财综〔2015〕103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市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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