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21-12-01
【颁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22-01-30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府办发〔2021〕139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其他公文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等6个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等3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级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市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代编部门预算组成;转移支付预算由已落实到具体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的转移支付预算和财政代编转移支付预算组成。

第三条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市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市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年度、月度等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并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包括预测数在内的各项测算数据,以便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市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债务还本付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其他需安排的项目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市级预算单位制发文件不得涉及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有关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反映财政拨款收支预算。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市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的部门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教育收费收入;单位资金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包含债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市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基本支出严格执行《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支出分为一般性项目支出和重点专项支出,严格执行《重庆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预算项目按照预算支出性质和用途,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人员类项目支出和运转类项目支出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

第七条年初无法细化到具体单位(含专户、市属企业和其他非预算单位)或区县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已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总体规模,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区县)或需按进度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年初未确定使用方向,预留用于应对年度中增支需求的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执行中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支出的资金。

(四)市级预备费。按照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五)其他无法编列到具体单位(区县)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预算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市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中央资金提前下达情况和市级财力平衡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编报。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市级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变动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不得擅自从下级政府或下级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或提取分成,不得擅自要求下级政府或下级主管部门配套解决有关预算支出。未商市级财政部门并报市政府书面同意,市级预算单位对下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提出的减收增支或资金分成要求,下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市级预算实行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财政代编预算同步编制。

(一)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市级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财政代编预算后编制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政府印发的预算编制文件精神和市级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单位布置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

(三)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将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和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四)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为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财政预算后20日内,批复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市级财政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开。

市级各部门应当自市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年初预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年初预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应在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市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区县级及以下政府不得制定涉及减少市级预算收入的有关政策,不得影响市级和市与区县共享收入的征收,不得要求市级配套相应支出。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草案前,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市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市级预算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研究的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实现。对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工作任务调整或取消等原因使项目实施不必要、目标实现不可能、预算大于实际需求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市级财政部门收回预算。

第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执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级预算单位对申请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市级财政部门结合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市级财政部门对收回的市级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市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七条市级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与调剂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包括预算调整和预算调剂。市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市级财政部门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议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除上述预算调整情形外,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均属于预算调剂,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分配安排。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凡涉及市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各预算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市级有关部门要征求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市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等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保障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对既定政策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批复(批示)明确具体支出政策和支出额度的事项、建设项目计划等,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度执行中因中央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需安排支出的,可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项目支出预算追加分为一般性项目预算追加和重点专项项目的预算追加。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追加按照《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一般性项目除本办法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确需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市级预算单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500万元及以下的,履行公开评审程序后先行执行,并定期汇总向市政府报告;

(二)500万元以上的,履行公开评审程序并专报市政府后执行。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追加预算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代编预算;对年初安排项目进行调整压缩节约的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的资金;各类财政存量资金;年度中中央补助资金、上下级结算资金和调入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年度执行中除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外的预算调剂事项,按照年度中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履行规范程序后执行。对因预算调整、调剂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随同预算调整、调剂程序一并办理。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安排,确定市级预算单位、区县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表格。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市级财政决算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编报。市级财政决算收入包括市级财政直接组织的收入、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中央补助的收入、债券收入等。市级财政决算支出包括市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市级财政上解中央财政支出、补助下级政府的支出、债券支出等。

市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市级财政部门对市与中央、市与区县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并下发区县财政部门年终决算结算单。

第二十七条市级部门决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市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市级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与中央、市级财政部门与区县财政结算情况和市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市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市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市级各部门应当自市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各部门的决算应在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市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审计署重庆特派办、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及有关部门对市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市级预算单位和区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市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审计署重庆特派办、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市审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等对市级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


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决算信息,是指我市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经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经各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财政管理制度等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

(三)对本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照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基本支出,并逐步扩展到所有支出。

(二)本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包括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情况。

(三)政府债务、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五)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六)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逐步公开本级专项资金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专项资金清单目录。

第七条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部门(单位)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单位)预算、决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基本支出,并逐步扩展到所有支出。

(二)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

(三)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四)部门(单位)职能和职责、机构设置、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术语进行解释。

(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逐步公开专项资金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文件信息。


第四章  公开时间

第八条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

第九条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条财政管理制度、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等信息应当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委托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考核力度,督促本地区部门(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预决算信息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预决算编制环节对涉密科目和不予公开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各级保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预决算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将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评价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预决算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做好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及时解疑释惑。涉及部门(单位)共性问题,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区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升预决算公开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预算。不包括为保障市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所需而设立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市级财力相应安排的,市级财力安排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批复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目录清单管理、项目库管理和总体公开工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级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履行牵头管理或归口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

(二)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汇总、申报和执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市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建立和管理市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六)具体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级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从严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二)明确的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应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明确的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明确的绩效目标。设立重点专项应按照绩效评估相关规定开展事前评估。每项专项资金均应制定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成本资源、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并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

(五)明确的资金来源。坚持财力导向,每项专项资金均应有明确的来源、具体的规模。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不得重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新设专项资金,应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市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立项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审查资料。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3个月内,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一项专项资金一套管理办法”的原则,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职责分工、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管理办法应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续的,应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设立,主管部门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专项资金存续期整体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资金总体规模的,应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规范报批程序后执行,涉及调整预算的,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报调整预算后报市人大审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或市委、市政府要求调整,市级主管部门职能职责或财力状况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的设立目标、适用范围、资金用途等不再符合现实情况;

(二)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已到期,或设立之初确定的特定任务已达成;

(三)专项资金实施后的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对资金规模小、项目分散、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归并。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当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加强统筹、提高效率、突出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分项目分级次编制。

第十八条市级主管部门应结合部门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建立部门项目库,在专项资金目录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申报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初审后形成财政滚动项目库,经公开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批纳入年初预算。凡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市级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的控制数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建议,按程序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级财力,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市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预算编制应区分市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转移支付支出执行《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规定。跨年度项目预算应与中期规划相衔接,并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和财力平衡情况,分年度编制。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在年初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在年初细化分配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制定专项资金细化分配方案,履行规范报批程序后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对于在当年630日前仍未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预算下达后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分配方案、项目进度提交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商市级财政部门后执行。涉及预算调剂的严格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办理。涉及预算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报调整预算后报市人大审批。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五条由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工作,加强支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支出合规、及时、安全。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制度。每年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零结转。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在专项资金设立环节,市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编制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将绩效评估情况和绩效目标随同设立申请一并提交。

(二)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环节,市级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市级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

(三)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偏离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市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并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五)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束后,市级财政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拨付、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市级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资金效益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预算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市级主管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信息进行公开。在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中,逐步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三十条市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及处分。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现有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市级财政部门应牵头完善项目库管理体系及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三条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本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取成立评审组联合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审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市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等专业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参与。

第四条预算公开评审时间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并根据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预算单位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工作开展。

第五条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 “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六条预算公开评审范围包括所有市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分为市本级支出和对区县的转移性支出。

第七条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一)项目立项依据。包括项目支出是否属于部门支出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要求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是否规范,是否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等紧密相关,是否与资金规模相匹配,是否合理可行。

(三)项目执行条件。包括部门对现有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充分,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风险因素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明确预算支出方式、支撑项目支出预算数额的工作量(实物数量)、支出标准、支出数额(总规模、分年度预算)、预算来源(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是否恰当,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列报是否合理,划分常年性或阶段性(一次性)项目管理是否属实。

(五)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包括项目中需要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具体项目编制采购预算。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各行业各领域实施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条件。

第八条 预算评审程序根据项目支出政策类型、支出方向的不同,分为一般性和重点专项两类,分别实施汇总评审和专项评审。

第九条一般性项目实施汇总评审。一般性项目,特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一上”申报数据,重点审核项目测算依据、工作成本控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二)汇总评审。市级财政部门汇总一般性项目初审意见后,送达评审组各成员分别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成员对预算单位人均支出远高于平均水平、预算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部门进行重点审议。最终评议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重点专项类项目实施专项评审。重点专项类项目,特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市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重点专项类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要素是否编报完整,是否符合现有支出保障政策。市级财政部门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组,进入评审组集中评审程序。

(二)项目陈述。相关负责人向评审组陈述项目基本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评审组询问。评审组就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情况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进行询问,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解答。

(四)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依据项目陈述意见和市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集中讨论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评审组按照项目实施年限分常年性、阶段性(一次性)类别提出评审结论。预算单位常年性项目确定后,以后3年不作重复评议。阶段性项目确定后,以后每年仅评审当年预算额度,不再评审项目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预算评审结论应用。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调整”“再评议”“未通过”4类。评审组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市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依据,同时反馈至各预算单位。

(一)“通过”类项目。市级财政部门直接纳入“一下”预算范围并告知预算单位。

(二)“调整”类项目。预算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正完善后,重新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三)“再评议”类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重新编报支出项目,按照“汇总评审”或“专项评审”程序重新送审,评审组重新审议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财务分管负责人应当作当面说明。评审通过后财政纳入“一下”预算范围,未通过不再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四)“未通过”类项目。市级财政部门不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申报项目中属于已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重大投资项目,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意见为依据,不再重复审核立项依据、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重点审核预算金额。

第十四条评审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报审项目与评审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对评审过程中获取的评审资料,评审组成员应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提供。评审内容、评议结果在未经审定之前,所有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谈论或泄露。涉密项目根据保密工作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央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是指对市级预算单位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再结转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力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对中央补助安排市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年底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由市级预算单位继续原用途使用,列支后两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市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市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收回后继续安排市级预算单位原用途使用。

第四条每年6月底和9月底执行完毕后,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梳理市级各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对于低于序时进度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第五条每年12月底年终关账后,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确定部门结转资金规模,统一收回并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平衡以后年度预算。

第六条对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款的政府采购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年底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由市级预算单位继续原用途使用,列支后一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市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对科研项目预算,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年底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由市级预算单位在科研期内继续原用途使用,科研期满后两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市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照要求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资金,确需在次年继续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按新项目向市级财政部门重新申报,按程序通过后安排执行。

第八条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从严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本级财力安排预算。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运用监督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激励约束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部门)的预算安排,以及市对各区县的转移支付安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以上的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中涉及市级部门和区县的,应统一纳入市级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挂钩机制分为与部门预算挂钩、与转移支付挂钩、与政策和项目预算挂钩三类。

第四条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奖惩结合原则。既要奖励激励先进市级部门和区县,又要惩罚约束落后市级部门和区县。

(二)公开公平原则。制定统一评价方案,建立客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对市级部门和区县公开。

(三)分类挂钩原则。对市级部门和区县实行分类打分、排名并挂钩。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部门、区县的绩效评价并提出调整方案,负责预算安排挂钩的具体实施。市审计局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分档原则进行归类分档评价。

第六条市级部门按部门性质分为党群、政府、法检、其他4类开展评价,区县按统一标准开展评价,并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类。

第七条纳入挂钩机制的指标主要包括:

(一)市级以上各类审计结果,以市审计局和审计署正式的审计结果为准。

(二)绩效评价结果,包含市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和区县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市级部门、区县自评结果和市财政局正式评价结果为准。

(三)中央及市级财政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考核的结果,以中央及市级财政部门正式印发的监督检查报告、情况通报等为准。

第八条按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两类分别排名计分。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市级部门综合评价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自评结果和市级财政部门对部门整体绩效共性指标的评价结果作为基础得分,市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和市级财政部门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分和扣分项。综合考虑市级部门审计和重点绩效评价覆盖面的实际,可将市级部门的得分排名分为开展专项审计和重点评价类、未开展专项审计和重点评价类。区县综合评价以审计结果和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各占50%。单项评价:每年可以结合当年的管理改革和监督检查重点,选取13项核心指标,每项按100分总值单独计分排名。

上级部门的各类专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考核的通报结果,已在上述结果中出现或情况相似的不重复计分;新出现的情况作为单独加分或扣分项。

第九条综合评价每年分别取得分靠前和靠后35名的市级部门、区县进行奖励和惩罚。得分排名靠后但综合评价、单项评价分值高于85分的市级部门和区县免于惩罚。

第十条市级部门综合评价的奖(罚)金额为该部门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之和的5%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市级部门单项评价的奖(罚)金额为该部门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之和的1%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区县综合评价的奖(罚)金额为2000万元。

区县单项评价的奖(罚)金额为300万元。

第十一条对市级部门的奖励,市级部门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全部统筹用于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对市级部门的惩罚,扣减其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

对区县的奖(罚)金全部纳入市与区县两级财力结算办理。

对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的项目问题,还应同时按照整改要求和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改。问题项目属于非必须项目的,还应通过腾退调整等方式,缩减该项目支出规模直至取消。

第十二条将审计和重点绩效评价问题分为4类,每类问题扣分分别设置基准分值,在同一问题下根据严重程度分别对市级部门和区县进行排位,并按功效系数法相应折算得分。A类问题主要是市级部门和区县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B类问题主要是市级部门和区县管理不规范,导致财政资金闲置,未及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C类问题主要是市级部门和区县管理、改革工作执行不严格,使管理要求和改革目标不能完全实现的;D类问题主要是市级部门和区县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造成其他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问题。

其他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参照上述问题折算计分。

对于市级部门和区县屡查屡犯的问题,加计50%扣分,加大惩罚力度。

第十三条每年8月底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根据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重点,拟定当年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挂钩指标、每类问题基础分值、计分规则、奖惩数量及金额等,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每年9月底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汇总上一年度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后,拟定奖惩方案及需腾退调整的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在次年年初预算安排时执行。

属于上一年度期间的专项审计(检查)报告在当年奖惩方案及腾退调整的项目清单报批后才出台的,纳入下一年的结果运用中。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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