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2-01-06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22-01-06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综〔2022〕1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其他公文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市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绩效实现情况,科学指导2022年专项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工作,促进资金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报送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1.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2.2021年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1、2、3);
3.2021年公廉租房保障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上述自评报告及附表均需要加盖区县(自治县)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章。同时请准备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二、报送要求
(一)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务必于2022年1月28日前,将以上内容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于超过报送时间5个工作日未报送的,该区县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计算。
(二)落实绩效评价责任。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计划、完成情况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时完成工作,并及时报送材料。
联系人:市财政局 贺 欢 67575451
江 涛 67575333
市住房城乡建委 彭 琳 63008356(公租房)
李忠俊 63109587(棚户区改造)
周 琳 63267321(老旧小区)
梁志强 61305139(租赁市场)
附件: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发展租赁市场绩效评价指标表
4.公廉租房保障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