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1-12-17 |
【颁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2021-12-17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渝财综〔2021〕70号 | |
【首选类别】 | 财政 | 【次选类别】 | 资金分配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财政局、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决策部署,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清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社会抚养费收费项目
二、删除《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6〕114号)文件中第八条“八、社会抚养费。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具体收费对象、范围和方式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的规定执行”。
三、要全面清理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出台的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收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工作,务必于2021年12月25日前完成。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