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停止使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21-12-15
【颁布单位】 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 2021-12-15
【法规层次】 【文  号】 渝财非税〔2021〕13号
【首选类别】 财政 【次选类别】 其他公文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教委:

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11日起,《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专用收据》停止使用。

二、《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专用收据》停用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票据使用单位对上述票据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按原申领渠道办理票据核销、空白票据销毁手续。

四、各票据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库存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专用收据》的清理,登记造册,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核销和销毁手续,逾期使用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重庆市财政局

202112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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